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12日發布《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面向全國征詢建議。
征求意見確立,藥物互聯網經營者理應是藥物發售批準持有者或是藥物運營公司。中藥制劑制造業企業市場銷售其生產制造的中藥制劑,理應執行本方法要求的持有者有關責任。
藥物互聯網銷售不可超過公司運營模式和藥物業務范圍。預苗、血制品、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診療用毒副作用藥物、放射防護用品、藥物類易制毒化工品等國家實行獨特管理方法的藥物,不可根據互聯網銷售。
藥物互聯網經營者為持有者的,僅能市場銷售其擁有準字號的藥物。沒有獲得藥物零售資質證書的,不可向本人市場銷售藥物。根據互聯網銷售藥品的,理應保證 電子處方來源于真正、靠譜,并依照相關規定開展藥方調濟審批,對已應用的藥方開展電子器件標識。向本人市場銷售藥物的,還理應創建線上藥學服務規章制度,配置職業藥師,具體指導安全用藥;職業藥師的總數理應與企業規模相一致;保證藥物最少市場銷售模塊的市場銷售紀錄清楚存留、追朔。
具有互聯網銷售藥品標準的藥物零售企業,能夠向群眾展現藥品信息內容。別的藥物零售企業不可根據互聯網公布藥品市場銷售信息內容。向群眾展現藥品信息內容時,理應突顯“藥品須憑處方在職業藥師具體指導下選購和應用”等風險性警告信息內容。藥物零售企業根據互聯網銷售藥物,不可以買藥物贈藥物、買產品贈藥物等方法向群眾贈予藥品和甲類非處方藥品。